:::
密封遺囑公證
【如何辦理密封遺囑公證 】
- 如果立遺囑人不想把遺囑內容給其他人看到,可以辦理密封遺囑公證。但是寫遺囑的方式仍須依照法律規定由自己書寫或找他人代筆,同時要注意立遺囑人的財產分配,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應到場當事人:
- 立遺囑人本人,及二位見證人,三位都要親自到場,不可代理。
※請注意︰見證人須能自己簽名,且資格符合民法之要求(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應備文件:
- 立遺囑人及二位見證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如遺囑由他人代寫者,並準備代寫人的姓名住所等資料。 - 公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 密封遺囑1封︰立遺囑人須先自己寫好遺囑或由他人代寫後,將遺囑裝入信封內並完成封緘,最後在信封的封縫處簽名。(民法第1192條參照)
※請注意︰密封遺囑是已經完成封緘後才向公證人提出,公證人無法審查遺囑內容,但是遺囑內容立遺囑人處分財產,仍不可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請參考民法第1138、1141、1144、1187、1223條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辦理程序︰
- 提出請求後,經受理分案,由公證人辦理時,立遺囑人向公證人提出該密封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公證費用︰
- 新台幣1000元。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