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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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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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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黃大綱  
送達代收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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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792pdf
  • 發布日期:111-01-24
  • 更新日期:111-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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