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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漢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送達代收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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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1-24
- 更新日期:111-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