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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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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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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
      第137條、第138條、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 5 項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
      第 3 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遺產管理人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
      服務處。
  二、本件係對被繼承人趙鈞(男、民國17年12月2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A103980220號、109 年10月9 日死亡、生前
      最後住所地: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173 巷15號2 樓)之繼
      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趙鈞之繼承人(除大陸地區人民應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1 年
      2 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報明其債權及為是否
      願受遺贈之聲明。
  四、繼承人不於上述期間內承認繼承,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債權人、受遺贈人未於上述
      期間內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110-06-01
  • 更新日期:110-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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