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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3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張麗香。
二、本件係對被繼承人李宜家(女、身分證統一編號:F22949
0899號、民國71年9 月4 日生、109 年11月20日死亡、生
前最後住所地: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749 號11樓之1 )之
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李宜家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陳
報人報明其債權。
四、債權人未於上述期間內報明,且為陳報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