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7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翁弋涵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曾施滿嬌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曾慶財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曾慶輝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曾紹峰屏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翁翊哲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翁弋涵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曾施滿嬌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曾慶財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曾慶輝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曾紹峰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翁翊哲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曾紹峰屏即曾貴郎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紹峰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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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