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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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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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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公示催告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發票人欄關於「君右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君石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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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司催752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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