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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江桔兼莊忠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欄「江桔即莊忠義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桔兼莊忠義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