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江桔兼莊忠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欄「江桔即莊忠義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桔兼莊忠義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