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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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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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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黃政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所為
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黃政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
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發布日期:110-01-25
  • 更新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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