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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4號公示催告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34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建邦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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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除344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