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012322號王銓榮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4司執助夏字第12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銓榮之民國114年10月29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2322號債權人王招美與債務人王銓榮間分割遺產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王銓榮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社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夏股書記官林詩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