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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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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湖簡字第001192號凱瑟妮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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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4年度湖簡字第11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凱瑟妮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湖簡字第1192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凱瑟妮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凱
          瑟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1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凱瑟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631元,及其中新臺幣149,279元
    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2%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8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

股       別:勤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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