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湖簡字第001192號凱瑟妮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4年度湖簡字第11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凱瑟妮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湖簡字第1192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凱瑟妮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凱
瑟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1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凱瑟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631元,及其中新臺幣149,279元
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2%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8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
股 別:勤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