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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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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湖簡字第000829號王爐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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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勵114年度湖簡字第8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爐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湖簡字第829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王爐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
          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簡吟倫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8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被   告  王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597元,及其中新臺幣125,759元
    自民國97年7月7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1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簡吟倫
股       別:勵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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