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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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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湖小字第000930號蔡孟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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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4年度湖小字第9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孟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湖小字第93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下午2
          時28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臺北市民權東路六段91號
          )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趙修頡


書記官                  法官  


函 稿 代 碼:E1004-2 公示送達公告-言詞辯論
股       別:勤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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