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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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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1607號被告瀚斌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浿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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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格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瀚斌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浿綸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瀚斌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瀚斌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浿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賴怡婷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被   告 瀚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浿綸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庭  法  官  楊忠霖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賴怡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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