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1140號陳維樑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國114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維樑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訴字第1140號詹巧薇與陳維樑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維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宗霈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40號
原   告 詹巧薇
被   告 陳維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