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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6835號蔡承宏即蔡政達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秋字第468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承宏即蔡政達之113年6月6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83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承宏即蔡政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詳如說明三、四),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並請依說明五至七所示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秋股書記官葉乙成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