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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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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93號賴森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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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德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森煌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張志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分割共有物。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森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勃英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
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洪文聰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賴建局
賴柳清
賴森煌
賴家德
賴純美
賴春伶
訴訟代理人 葉雲山
被   告 賴美利
賴真媛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   告 賴珍魁
王晨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邱勃英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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