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Images/202104/346210430121928739.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93號賴森煌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德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森煌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張志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分割共有物。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森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勃英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
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洪文聰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賴建局
賴柳清
賴森煌
賴家德
賴純美
賴春伶
訴訟代理人 葉雲山
被 告 賴美利
賴真媛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 告 賴珍魁
王晨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邱勃英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