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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40號林宏裕之開庭通知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明112年度訴字第16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宏裕之歷次書狀、民事爭點整理暨準備(五)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640號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民事爭點整理暨準備(五)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芝箖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