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000474號張容蓉之裁定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小字第4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容蓉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小字第474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容蓉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容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張容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月燿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