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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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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221號被告李始興、李蕙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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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始興、李蕙芳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與李蕙敏等間返還土地等。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始興、李蕙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珍綾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訴訟代理人 黃子銘
李怡慧
張有捷律師
被   告 李蕙敏
李始興
李蕙芳
李蕙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北投區文林段四小段四三地號土地、同小段一五之一地號土地、同小段七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B之地上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編號A、B、C、D、E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三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各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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