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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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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001259號林藝真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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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司行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藝真之調解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59號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林藝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調解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藝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呂嘉寧
代 理 人  呂嘉寧
相 對 人  林藝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2月 2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6 月3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8,0
    00元。如屆期未履行,相對人願再給付違約金新臺幣8,000
    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婉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司行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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