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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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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82號林聖諺,廖偲伃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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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廉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偲伃、被告林聖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182號徐惠玲與廖偲伃等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13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偲伃、被告林聖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
     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康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徐惠玲  
被   告 廖偲伃  
被   告 林聖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5月03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庭  法  官  劉逸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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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訴182號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pdf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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