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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82號林聖諺,廖偲伃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廉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偲伃、被告林聖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182號徐惠玲與廖偲伃等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13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偲伃、被告林聖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
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康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徐惠玲
被 告 廖偲伃
被 告 林聖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5月03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康雅婷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