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100號頂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忠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閑112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頂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忠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勞訴字第100號陳麗玉與頂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頂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國內外公送
書 記 官 陳玥彤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頂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忠
林正義
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