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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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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1264號謝瑞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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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2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瑞芳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謝瑞芳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瑞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被   告  謝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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