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10號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淨113年度勞簡字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勞簡字第10號董忻霓與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董忻霓 住桃園市春日路310號
被 告 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75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470元
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0萬75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朱鈴玉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