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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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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10號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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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淨113年度勞簡字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勞簡字第10號董忻霓與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董忻霓  住桃園市春日路310號
被   告 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75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470元
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0萬75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朱鈴玉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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