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15號楊志成、楊嘉玲、楊嘉慧、楊秉融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少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志成、相對人楊嘉玲、相對人楊嘉慧、相對人楊秉融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高蓮花與楊志成等間給付扶養費。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志成、相對人楊嘉玲、相對人楊嘉慧、相對人楊秉融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劉致芬
裁判節本如附件:
聲 請 人 高蓮花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楊瀚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德律師
蔡垂良律師
相 對 人 楊志成
楊嘉玲
楊嘉慧
楊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楊志成、楊嘉玲、楊嘉慧、楊秉融應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元。於本裁定確定後,如一期逾期不履行時,其後之三期喪失期限利益。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