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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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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15號楊志成、楊嘉玲、楊嘉慧、楊秉融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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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少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志成、相對人楊嘉玲、相對人楊嘉慧、相對人楊秉融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高蓮花與楊志成等間給付扶養費。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志成、相對人楊嘉玲、相對人楊嘉慧、相對人楊秉融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劉致芬
裁判節本如附件:
聲 請 人 高蓮花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楊瀚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德律師
            蔡垂良律師
相 對 人 楊志成
楊嘉玲
楊嘉慧
楊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楊志成、楊嘉玲、楊嘉慧、楊秉融應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元。於本裁定確定後,如一期逾期不履行時,其後之三期喪失期限利益。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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