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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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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234號林宥涵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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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群113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宥涵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234號裴氏孝與林宥涵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宥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禾翊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裴氏孝  住台中市東區東光園路213號
訴訟代理人 曾進明  住台中市太平區新平路2段93號
被   告 林宥涵  住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128巷1號4樓之1
居新北市淡水區水源街2段177巷42號4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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