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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01號被告姚皓宇即姚克毅即姚錢潔如之繼承人、姚克誠即姚克毅即姚錢潔如之繼承人之112年7月10日聲請狀、112年8月9日陳報狀、113年4月3日聲請狀、113年4月19日陳報狀繕本各1件、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法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姚皓宇即姚克毅即姚錢潔如之繼承人、姚克誠即姚克毅即姚錢潔如之繼承人之112年7月10日聲請狀、112年8月9日陳報狀、113年4月3日聲請狀、113年4月19日陳報狀繕本各1件、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7月10日聲請狀、112年8月9日陳報狀、113年4月3日聲請狀、113年4月19日陳報狀繕本各1件、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洪忠改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