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000001號汪昊煜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茲將應送達汪昊煜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汪昊煜傷害致死等事件,應受送達人汪昊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之裁定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昊煜
選任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
兼 具保 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奕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