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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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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17號楊志訓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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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團112年度訴字第21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志訓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117號蘇春綢等與楊志訓間返還租賃房屋等。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志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國內公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黎隆勝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17號
原   告 蘇春綢 
           廖萍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美惠  
原   告  蘇金寬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來春  
訴訟代理人 許民村  
被   告 楊志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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