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326號謝佳慧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簡字第3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佳慧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326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謝佳慧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佳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謝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4月22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