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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326號謝佳慧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簡字第3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佳慧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326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謝佳慧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佳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謝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4月22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