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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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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279號李心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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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簡字第2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心羽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279號蔡幸芸與李心羽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心羽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279號
原   告  蔡幸芸
被   告  李心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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