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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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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000702號魏福成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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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魏福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繼字第70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魏福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准對被繼承人魏楊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1)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魏楊秀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楊秀之遺產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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