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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437號張宜庭即張金宿之裁定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簡字第4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宜庭即張金宿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437號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張宜庭即張金宿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宜庭即張金宿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37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被 告 張宜庭即張金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4月16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