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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524號張達碩(即張文峯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助夏字第4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達碩(即張文峯之繼承人)之民國113年3月27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52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達碩(即張文峯之繼承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被繼承人張文峯所有於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行、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之存款及已託收、已兌付、未兌付之支票、本票、匯票債權,禁止債務人張達碩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夏股書記官林詩綺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