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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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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857號欣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方鳳梅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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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助夏字第48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欣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方鳳梅之民國113年4月1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857號債權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欣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欣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夏股書記官林詩綺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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