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338號婁湘陵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簡字第3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婁湘陵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338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婁湘陵間清償債務。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婁湘陵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婁湘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872元,及其中47,935元
,自民國(下同)94年5 月1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19.98 %計算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2,356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