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000211號楊勇汶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小字第2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勇汶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小字第211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楊勇汶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勇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楊勇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844元,及其中( 一)6,8
0 5 元,自民國(下同)112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4.71 %計算利息,( 二) 21,726元自112 年5 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 %計算利息,( 三)
26,328元自112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