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563號楊秋英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3年度湖簡字第5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楊秋英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563號楊秋英與蝦皮網路購物之賣場(大鼻子商行)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楊秋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63號
原 告 楊秋英
被 告 蝦皮網路購物之賣場(大鼻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4月17日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處罰鍰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