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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5969號劉啟烈之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強字第159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啟烈之113年4月21日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96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啟烈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本院士院鳴112司執助強字第15969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賴怡婷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