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小字第000210號董筑嘉即董孟涵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業113年度士小字第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董筑嘉即董孟涵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150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小字第210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董筑嘉即董孟涵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董筑嘉即董孟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彥婷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訴訟代理人 李祥賓
被   告 董筑嘉即董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