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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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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230號彭新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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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業113年度士簡字第2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彭新峰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150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230號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彭新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新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彥婷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彭新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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