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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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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001236號陳龐彥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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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司行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龐彥之調解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36號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陳龐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調解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龐彥代理人陳璽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潘素珍
代 理 人  陳國政
送達代收人  張銘豪
相 對 人  陳龐彥
代 理 人  陳璽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 萬2 仟元,經聲請人代理
    人當場收受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婉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司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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