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001236號陳龐彥之調解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司行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龐彥之調解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36號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陳龐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調解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龐彥代理人陳璽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司小調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潘素珍
代 理 人 陳國政
送達代收人 張銘豪
相 對 人 陳龐彥
代 理 人 陳璽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 萬2 仟元,經聲請人代理
人當場收受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婉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司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