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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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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43號被告童手創智有限公司、劉馨憶之起訴狀繕本、本院命提答辯狀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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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法113年度訴字第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童手創智有限公司、劉馨憶之起訴狀繕本、本院命提答辯狀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4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本院命提答辯狀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洪忠改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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