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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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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078號黃煜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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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3年度湖簡字第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煜論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78號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黃煜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煜論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7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   告  黃煜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310 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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