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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610號王憶初之判決正本及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法110年度訴字第16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憶初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610號林冠宇與王憶初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憶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忠改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林冠宇
訴訟代理人 陳叔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程之彥律師
被 告 王憶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97,321.4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9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68,9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函 稿 代 碼:E012-1B 公示送達公告(判決)(節本)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