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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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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小字第000119號陳傑夫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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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群113年度士小字第1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傑夫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小字第119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傑夫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傑夫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禾翊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嘉靖
住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3段99號7樓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住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3段99號7樓
被   告 陳傑夫  住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71號
居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71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擬                    核                 
 
 
函 稿 代 碼:G1201-16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文采)
股       別:群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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