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289號趙雅俊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簡字第2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趙雅俊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289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趙雅俊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雅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被 告 趙雅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708 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